乌鲁木齐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要求和限制
乌鲁木齐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要求和限制
乌鲁木齐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一般要求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适用的国际公约、货物出发地、目的地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川航关于货物包装、运输的相关
规定。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与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并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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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
(2)货物的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4)货物运输所必需的资料、文件齐备、有效;
(5)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6)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 除另有约定外,川航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
4.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乌鲁木齐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责任规定
1. 因托运人违反国际公约、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川航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给川航或者川航对之负责的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
文件不充足、不准确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川航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川航以及川航对之负责的其他
方承担责任。除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川航没有对上述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3. 托运人托运货物前应当了解川航关于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因托运人违反这些规定或要求而给川航或者其他方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4. 托运人使用川航的集装设备装载货物时,应遵守川航的规定,
对不按规定装载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 连带责任
(1)托运人承担向川航付清所有费用的责任。保证支付收货人拒绝或不能足额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到付运费、到付运费手续费、仓储费、因货物无
法交付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托运人应当保证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川航及相关承运人承担的所有开支、罚款、损失等费用:
a.托运货物中有禁止运输的物品;
b.限制运输的货物不符合限制条件;
c.托运货物的标识、数量、收货信息、包装或者托运货物品名的不准确、不正确、不完整;
d.托运货物的进、出口许可或者所需证书、文件的缺失、延滞或者错误;
e.托运货物的实际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等与货运单不符;
f.由于托运货物或文件的原因导致的行政机构、社会团体的罚款、扣押、拒绝入境等。
6.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川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始发站停止发运,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2)在中转站停止运送,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并有权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在目的站,有权另核收全程运费。
(4)必要时川航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5)在本款情况下产生的后果,按照3.2.1办理。
7.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川航或第三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乌鲁木齐机场航空货运站收运货物包装要求
1. 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和其它物品。
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及运输环境,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
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3.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4. 货物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托运货物的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乌鲁木齐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标记标签要求
1. 如托运的货物是危险品,托运人必须根据适用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在货物外包装上进行标注。
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标记标签内容要清晰、易读、持久。
3. 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川航的货物运输标签。
4.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标贴和标签。
乌鲁木齐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重量和尺寸限制
1.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千克。国内运输,重量不足1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千克时,按1千克计算。
国际/地区运输,不足0.1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最小计量单位是0.1千克。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0.1千克。
2. 如果每千克货物的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其重量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算。
3.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千克,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川航可依据航
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4. 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小于该尺寸的货物,托运人应加大包装。
乌鲁木齐机场航空货运站航班预定和货物检查
1.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川航预订航班,对于需要予以特殊处理的货物、有运输时限的货物、特种货物需在预定时提前申报。
2.托运的货物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托运人要求24小时内运出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3.川航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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