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空特种货物托运规定和包装要求

重庆航空特种货物托运规定和包装要求


重庆航空特种货物范围定义

重庆航空特种货物范围包括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产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危险品、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押运货物等。


重庆航空特种货物收运规定

重庆航空特种货物范围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规定:

1. 生物制品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同意,重航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

2. 植物和植物产品

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托运人需提供其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动植物检疫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


重庆航空活体动物收运规定

1. 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含)以上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书》。属于国家

保护范围的动物,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 托运活体动物,必须满足重航活体动物运输差异性条款:

a. 经重航预先批准,家养宠物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b. 经重航预先批准,伴随病残旅客的援助犬可以进入客舱运输或装载在适合载运活体动物的货舱运输。

c. 重航不承运蛇类。

d. 重航不承运受感染的活体动物。

e. 重航不承运易传播疾病的活体动物,如旱獭。

f. 除经批准,重航不承运有强烈气味的活体动物。

g. 重航不承运鼠类(实验用鼠除外)。

h. 重航不承运实验用非人类灵长目动物。

i. 重航在特殊天气条件下限制收运短鼻猫、犬货物。具体为运输当天,运输途中任何航点(出发站/经停站/目的站)的预报温度,最低温度低于摄氏

零下12度或最高温度高于摄氏28度时,不允许收运短鼻猫、犬类货物。

j. 重航活体动物运输不办理运费到付。

k. 重航有权要求托运人指派随机人员,对货物进行看护。

3.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和吨位。

4. 托运人须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证明书》。

5. 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动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

6. 活体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要适合动物特性和航空运输的要求,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包装底部

应有防止粪便外溢的设施。

7. 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意事项。

8.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交运和提取动物,并负责动物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

9. 有特殊要求的动物运输,托运人应当向重航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指导作业。


重庆航空托运骨灰和灵柩包装要求

骨灰包装要求

1. 骨灰应当装在密封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2.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灵柩包装要求

1. 国内运输托运人应当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卫生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入殓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如适用)办理灵柩托

运手续,并事先与重航定妥航班、日期。

2. 国际运输还需提供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输网络服务中心出具的入殓证明书、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及卫生监管申报单。

3. 因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必须火化作为骨灰托运。

4. 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限以内,然后装入厚塑料袋中密封,放在金属箱内;金属箱内应铺放木屑和木炭等吸湿物,连接处焊牢,以防止

气味液体渗溢;金属箱外应套装木棺,木棺的两侧应装有便于装卸的把手。


重庆航空危险品托运规定

危险品的运输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和重航有关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的管理规定。重航危险品运输差异条款与中国南方航空差异一致:

1. CZ-01 不使用

2. CZ-02 不收运含有危险品的集运货物,但是,以下情况除外:一票主运单下只有一票分运单;或一票主运单下有多票分运单,但只允许其中一票

分运单含有危险品;或一票主运单下有多票分运单,允许若干分运单中含有符合包装说明 967 第II 部分和/或符合包装说明 970 第 II 部分的锂电池货物。

3. CZ-03 托运人必须提供某个人员/机构的24 小时应急联系电话。该人员或机构必须了解所运输的(每一种)危险品的危险性、特性以及发生事故或

事故征候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该电话号码必须包括国家和地区号码,号码前标注Emergency Contact(应急联系电话)或24-hour Number(24小

时电话)的字样。电话号码必须写在托运人危险 品 申 报 单 上 , 比 较 适 合 的 位 置 是 填 在Additional HandlingInformation(附加操作说明)

栏中(见DGR8.1.6.11和10.8.3.11);不需要填写托运人危险品申报单的货物,则不需要24小时应急联系电话。

4. CZ-04 如需使用冷库存放危险品货物,必须事先向重航提出申请。

5. CZ-05 不使用。

6. CZ-06 不接收 2.3 项毒性气体。

7. CZ-07 不接收Ⅲ级-黄色的放射性物质。

8. CZ-08 不接收以下锂电池芯和电池:

UN3480,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符合包装说明965第IA部分和第IB部分;

UN3090,锂金属电池芯和电池,符合包装说明968第IA部分和第IB部分;

UN3091,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金属电池芯和电池,符合包装说明969第I部分,以及安装在设备中锂金属电池芯和电池,符合包装说明970第I部分。

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承运人物资(COMAT)。

9. CZ-09 锂电池驱动的电动小型个人运输装置,例如:电动平衡车、自平衡单轮或多轮悬滑板、自行车等,禁止旅客作为手提行李或放在手提行李中,

也禁止旅客作为交运行李或放在交运行李中。

10. CZ-10 供医用的氧气瓶和空气气瓶,不允许旅客作为手提行李或放在手提行李中,也不允许旅客作为交运行李或放在交运行李中。如果旅客需要

额外的氧气,必须事先向重航提出申请。(见DGR2.3.4.1)


重庆航空鲜活易腐物品托运规定

1. 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运输时限和运输注意事项,按约定时间送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如预计运输时间超过最长允许运输时

限,将不予承运。

2. 托运人须预先向承运人定妥航班、日期和吨位。

3.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托运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4. 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污染和损坏飞机、设备及其它物品。

5. 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提供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

6. 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重航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


重庆航空贵重物品托运规定和包装要求

1. 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括书、画、古玩等);现钞、

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2000 元以上的物品。

2. 贵重物品应当使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

3. 国际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托运人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4. 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

5. 枪械、弹药

6. 枪支、警械(简称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品。

7. 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出具目的地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的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8. 枪械、弹药的包装必须坚固、严密、有封志。枪械和弹药应分开包装。

9. 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和吨位。


重庆航空押运货物包装要求

1. 押运货物的包装应符合重航的货物包装要求。

2. 押运货物须预先订妥航班、日期和吨位。

3. 客机押运员应当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并按要求提供押运相关的文件以便在运输过程中照料和监护货物。

4. 货机押运员应于航班执行一个月前提出押运需求并按重航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5. 押运员应当履行重航对押运货物的要求并对货物的安全运输负责。押运员的职责是:

a. 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时的照料和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

b. 指导所押运货物的装卸工作;

c. 负责在飞行途中或过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d. 遇飞行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决定货物的处理

6. 重航应当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并在押运货物包装上加贴“押运货物”标签。货运单储运注意事项栏内应注明“押运或 Attended”字样、

写明航班和日期。

7. 除本节 4.2.1-4.2.10 规定外,所有特种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重航的其它规定。

10. 特种货物的托运人应按照重航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特种货物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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