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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场安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规定青岛机场安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规定 青岛机场安检禁止旅客携带物品规定 一.青岛机场安检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1.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其仿真品。 2.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主要包括: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礼花弹等)以及其仿真品。 3.管制器具,主要包括:管制刀具、军警械具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等。 4.危险物品,主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 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 5.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等。 6.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另有规定)。 7.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 二.青岛机场安检允许随身携带但有限定条件的物品规定 充电宝、锂电池携带规定: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A.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 B.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液态物品携带规定:1.乘坐国内航班时,液态物品禁止随身携带,自用的化妆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携带: A.每种限带一件; B.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 mL的容器内、接受开瓶检查; C.牙膏及剃须膏每种限带一件且不得超过100g(mL)。 2.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时,液态物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携带: A.应当盛放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 mL的容器内; B.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过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3.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出示购物凭证; B.置于已封口且完好无损的透明塑料袋中; C.经安全检查确认。 如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控制区必须将免税液态物品托运。 4.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5.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三.青岛机场安检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规定 1.液态物品及容器容积>100ml(毫升)的化妆品。 2.酒精饮料(需标志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且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1)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4)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时,禁止作为行李托运。 3.锐器(如水果刀、剪刀等日用道具;手术刀、雕刻刀等专业道具;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钝器(球棒、高尔夫球杆、 登山杖等)、工具(如斧、凿、锥、锯等)和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危害的物品。 青岛机场安检有效乘机证件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第76号令)规定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海员证;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港 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旅客的护照、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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