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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航空行李物品运输限制和托运要求南方航空行李物品运输限制和托运要求 南方航空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的托运行李及非托运行李中不得包含以下物品: 1、危险品,除符合《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南航规定允许旅客作为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携带的危险品外, 不允许旅客携带危险品乘机,包括:a) 爆炸品,如烟花、鞭炮、弹药、装有锂电池或烟火物质的保密型包、袋、箱等; b) 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毒性气体,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催泪瓦斯、胡椒喷雾等; c) 易燃液体,如酒精、油漆等; d)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火柴、打火机、镁粉、白磷、黄磷等; e)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如漂白粉、双氧水、过氧乙酸等; f)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病毒样本等; g) 放射性物质,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 h) 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湿电池、水银等; i)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如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 2、活体动物,但符合南航运输规定的小动物及服务犬除外。 3、管制刀具、枪支,含各种仿真玩具枪、枪型打火机及其他各类带有攻击性的武器、弹药、军械、警械(如电警棍、电击器等)及上述物品 的仿制品,但获得相关国家主管当局的批准或授权的除外。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如果符合《南航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第6. 3.2(a)款规定,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4、锂含量超过8克的锂金属电池、额定能量超过160瓦特小时(Wh)的锂离子电池、充电宝,或者标识不清、非个人自用目的锂电池设备和备用 电池。其主要用途是对另一装置提供电能源的均应被视为备用电池,如充电宝。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如符合《南航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 第6.3.4.2.3款规定,可以作为行李运输。 5、锂电池驱动的电动小型个人运输装置(以锂电池为动力,可载人的单轮或多轮的移动辅助工具),例如:电动平衡车、自平衡单轮或多轮悬 滑板、自行车、风火轮、体感车等。 6、锂电池不可拆卸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超过0.3克或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超过 2.7瓦特小时(Wh)的行李箱(智能行李箱)。 7、带有明显异味的物品。 8、自热食品,包括自热火锅、自热米饭、自热饮料等。 9、家庭制作的蒸馏酒,酒精体积百分含量>70%的醇类消毒剂及酒精饮料。 10、陌生人要求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11、南航认为其重量、体积、形状或性质等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12、任何始发地国家、目的地国家、经停地国家或飞越国家的适用法律、条例或命令禁止运输的物品。 南方航空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1)所有备用电池(含充电宝),包括锂电池、密封型电池、镍氢电池和干电池; (2)含电池的电子香烟; (3)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携带的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南方航空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1)用于狩猎和体育运动用枪支和弹药,此类枪支和弹药的运输应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南航的规定,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 (2)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例如属于古董或者旅游纪念品的剑、刀、工艺品刀、菜刀、水果刀、餐刀、手术刀、剪刀以及钢锉、斧子、短 棍、锤子等类似物品; (3)电动轮椅、不可折叠的普通轮椅和拆卸下来的担架; (4)符合《南航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6.3.4.7款规定的酒精饮料; (5)高尔夫用具、滑雪用具、钓鱼用具、自行车、潜水用具、冲浪板、风帆冲浪用具、射箭装备、保龄球装备、曲棍球用具、冰球用具、充气球 等运动器械; (6)个人使用的含水银(汞)的医疗/临床温度计。 南方航空不适合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下列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适合作为托运行李或在托运行李中夹带,而应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运输。对于托运行李中包含的下述物品的遗失 和损坏,南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责任: (1)易碎或易损坏物品,例如影像设备、光学设备、钟表、瓷器、电脑、个人电子设备等; (2)易腐物品; (3)贵重物品,以及别具特色、不可替代的或类似的物品,例如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及样品、古董文物、传家 宝、钥匙等; (4)重要文件、资料和书籍,商业样品、营销材料等; (5)旅行证件; (6)医疗证明、X光片、矫形器或手术支架; (7)个人需定时使用的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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