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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运输伤残担架和轮椅旅客限制范围深圳机场运输伤残担架和轮椅旅客限制范围 深圳机场拒绝承运与限制运输旅客 深圳机场不予承运的病患者,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承运人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 1.患有传染性疾病,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肺 结核、急性肝炎、黄热病及其它传染病。 2.精神病患者,易于发狂,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者自身造成危害者。 3.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客安全者。 4.酒精或其它毒品中毒者。 注:携带以上疾病的旅客在任何地点(售票处,机场值机、候机、登机、经停站、中转站)地面服务人员发现后,必须拒绝运输。 深圳机场经承运人同意特别运输条件要求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承运人预先同意并进行特别安排者外,否责承运人不予承运 1.处于严重或者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绀症状、健康状况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影响其他旅 客安全的,或者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3.近两周内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者做过气胸整型的患有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4.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 5.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6.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7.在过去30 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8.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呕吐或者呻吟症状的病人; 9.近期进行过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与本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参照承运人相关规定。 深圳机场伤残轮椅和担架旅客限制承运范围 深圳机场对于患病旅客、残疾人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运人及其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经承运人及其有 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予以承运。 深圳机场担架旅客运输条件 1.担架旅客受严格的载运限制。承运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一名担架旅客。 2.需承运的担架旅客,除满足承运人病残旅客承运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3.担架旅客至少应提前2 天购票(不含航班起飞当日)。 4.担架旅客必须至少有一名医生或者护理人员陪同旅行。 5.处于休克状态的担架旅客拒绝承运。 6.原则上不同意拆座椅,担架旅客机上要求躺卧时的总长度不超过152CM,且不影响其他旅客的舒适为宜。 7.担架旅客若有其他特殊保障需要,只能在出票时提出。若需要拆卸座椅,受理的售票处必须经承运人同意,方可受理。 8.如担架尺寸大于152CM 且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的,需要拆卸座椅进行保障。旅客依照航空公司关于担架的销售规定购买机票。 9.对于需要在飞机上放置担架且尺寸小于152CM 的,无需拆卸座椅,将担架固定于三排座椅上。旅客本人须按照以上第8项规定购买客票。 10.原则上担架旅客不办理联程航班业务。 11.根据中国民航CCAR121.574 条的规定,不允许旅客私自携带氧气袋乘机,需要时可使用机上专用医疗氧气设备。目前承运人飞机上没有配备 专用医疗氧气设备。在专用医疗氧气设备没有到位前,如旅客需要使用机上氧气瓶的应在定座购票时事先提出申请,须经承运人同意并预先做出 安排,承运人视情在飞机上可多配或者目的地补充氧气的方式,以确保飞机到达目的地后的适航性。 12.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依据各航空公司针对担架旅客免费行李额执行,担架旅客自备的担架及其辅助设备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免费运输。 深圳机场轮椅旅客运输条件 深圳机场运输轮椅分类 1.轮椅——用以到达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即旅客自己完全不能行动,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上下客梯和到达或者 离开客舱座位(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严格限制)。 2.轮椅——用以上下客梯。即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需要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上下客梯和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此类轮椅 旅客被视为有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受到一定限制)。 3.轮椅——用以通过停机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者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者离开飞机旁(此类轮 椅旅客被视为有自理能力轮椅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1.旅客的电动轮椅、不可折叠的普通轮椅和拆卸下来的担架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而只能作为托运行李放在货舱内运输,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以 及旅客携带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的电池为危险品材料,需要承运人妥善包装,旅客必须在航班离站48 小时以前提出并得到承运人明确给予承 运的答复,并在该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 小时前来到承运人或承运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2.轮椅旅客的承运条件,除满足病残旅客承运需要具备的相 深圳机场运输伤残担架和轮椅旅客规定 1.只在机场地面和/或上下飞机时需要帮助的残疾轮椅旅客,可不需要提供《诊断证明书》,应根据无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C)、半自理 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S)、有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R),分别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以便承运人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安排。 2.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在整个旅途过程中,必须有家属或其监护人陪同。 3.如该轮椅旅客是病患旅客(肢体严重受伤或者损伤),属于限制运输的范围,除在定座购票时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外,还须在定座购票以 及办理乘机手续时交验《诊断证明书》。 4.自带轮椅可免费运输,可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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