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规定和要求
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规定和要求
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规定总则
1.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
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3.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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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责任人约定要求
1.“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
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2.“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3.“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5.“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6.“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7.“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法律和规定
1.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2. 如实申报- 准确填写品名、性质、重量、数量、价值 - 严禁匿报、谎报、夹带危险品/禁运品
3. 合规包装- 符合航空安全标准,防止泄漏、破损、危害他人 - 特殊货物(鲜活、贵重、易碎、液体)按专项规定
4. 文件真实- 提供航空货运单(AWB)及海关、商检、检疫、许可等证明 - 对文件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5. 禁运/限运遵守- 禁运:武器、毒品、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活体动物(无证)等 - 限运:电池、磁铁、药品、生鲜、烟草、货
币等需许可
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人要求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2.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
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
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3.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
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单填写规范和说明
1.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2.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3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4.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5.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6.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7.货物的性质;
8. 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9.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10.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11.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12.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13.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14.货运单的份数;
15.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16.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17.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
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18.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
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货运单上所填的内容被涂改或者删除的,承运人可以不接收该货运单。
20.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21.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掌管情况下的安全运输。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件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
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成都机场航空货运站收运货物规定
1.承运人不得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承运人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
的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国家出具准许运输的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承运人收
运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目的地点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联运承运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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