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货运站托运货物价值声明要求和赔偿责任
厦门机场货运站托运货物价值声明要求和赔偿责任
厦门机场货运站托运货物价值声明和购买保险要求
1.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相关规定标准,可以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航空货运单“声明价值”栏内注明声明的金额。无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
厦门机场货运站托运货物24小时咨询电话:17704000122 业务经理:13427976217
2 .国内货物运输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标准为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100元人民币。国内货物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算方法为:声明价值附加费=[声
明价值-(货物实际重量×100 元)]×0.5%。
3. 国际货物运输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标准为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26特别提款权或其等值货币。国际货物声明附加费计算公式为:[货物运输声
明价值-(货物毛重×26特别提款权)]×0.75%。
4. 声明价值是指整票货物的总价值,不可以只办理一票货物中的部分件数或高低不同的声明价值。
5.已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6.除另有约定外,国内货物运输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国际货物运输每一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超过1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如果一票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超过了厦航规定的限额,承运人将要求托运人降低声明价值或将货物分批托运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果托运人不能满足承运人要求的,承运人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7. 航空货运单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托运人不得对已经填写在航空货运单上的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提出变更。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
货物运出前托运人要求变更声明价值,按货物退运处理,重新填写航空货运单,原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8. 已经开始运输的货物,托运人不得变更声明价值。
9 .托运人可以自愿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
厦门机场货运站托运货物赔偿责任
1. 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至货物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国际公约、国家法
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及本条件另有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2. 由于遵守公约、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或由于其他厦航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厦航不承担责任。
3.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免除责任:
a)战争或武装冲突、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b)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温、气压变化及运输时限内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c)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
d)包装完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除能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外;
e)货物的合理损耗;
f)国家行政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出、入境或过境有关的行为。
4. 因货物损失或延误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5.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动物死亡;或由于动物自身的或其它动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动作造成的;或者动物容器缺陷造成的;或由于动物
在运输过程中经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动物死亡或受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6. 由于天气、温度、海拨高度的改变,或由于其他常见情况或在约定的运输时间内货物发生腐烂或变质,厦航不承担责任。
7. 除能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对押运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 押运活体动物的押运员在押运途中因动物的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在按规定、程序操作过程中,动物给承运人或第
三人造成的伤害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9.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依据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以及本条件承担相应责任。但承运人已采取一切必要措
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以及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本条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10. 除非另有约定,对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造成的非直接损失,或本条件下的运输造成的非直接损失,厦航不承担责任。
11. 在运输过程中,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等是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或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
损失的过错程度相应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12. 使用厦航票证为其它承运人填写的航空货运单,厦航只能作为该其它承运人的代理人。除能证明是由于厦航的过错责任造成外,厦航对
其它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不承担赔偿责任。
13. 根据本条件免除或限制厦航的责任时,此类免除和限制亦适用于厦航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也适用于进行运输所使用的飞机或其它运
输工具所属的任何其他承运人。
14. 托运货物的一部分或任何包装件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时,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以该一或数个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
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影响到同一份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确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它包装件的重
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货物的重量在全部
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15.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给其他货物或承运人的财产造成损坏或毁灭的,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厦门机场货运站托运货物赔偿限额
厦门机场货运站的赔偿责任范围取决于所适用的公约和法律的规定。除非适用的公约或法律为了合法索赔人的利益另有规定,以下条款适用:
1. 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向厦航办理了货物声明价值并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
厦航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 未办理声明价值的国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厦航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人民币100元。
3. 未办理声明价值的国际货物,无论货物始发地国家或目的地国家是否加入公约,厦航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本条
件发布时为26特别提款权/kg); 如果厦航能够证明托运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厦航将按实际损失赔偿;
4. 索赔人提出索赔时应同时提供货物的实际价值证明;
5. 投保航空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6. 延误运输的赔偿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厦航应给予适当赔偿,每延误1日的赔偿额不超过该票货物实付运费的5%,赔偿总额以全部实付运费
为限。但是,厦航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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