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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托运要求和规定

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托运要求和规定


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托运基本要求

1)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际公约、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本条件,以及承运人关于货物包装、运输的相关规定。

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咨询电话:17704000122   查询:134279876217

2) 托运人应当准确申报货物品名,正确地对货物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

3) 托运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相关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

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

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托运人应提供的货物运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下述文件:

a) 货物托运书、货运单;

b) 运输特种货物时必须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例如:

(1) 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时所需要的文件;

(2) 托运枪械、弹药战争物资时应出具公安系统或国防系统的准运证明;

(3) 危险物品申报单以及相关文件。

c) 进、出口和过境所需的文件;

d) 商业发票、装箱单;

e) 海关及有关国家政府要求的文件。

4) 托运人不得托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ICAO《技术细则》中规定

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5) 托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通过航空运输的物品以及需经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查验的货物,

托运人应按照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

6)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 托运人不得在货物或者货物包装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等。

8) 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

b) 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c) 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9) 除另有约定外,青岛航空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

10) 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11)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各栏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12) 托运人代理人从事民用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持有托运人的授权书,并履行有关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货物包装要求标准

1) 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运输环境和航空运输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

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搬运

货物时不致断开。

3) 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

和油渍。

4) 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

5) 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收运标记、标签要求

1) 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运输标记。

2) 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操作标签。

3) 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4) 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记和标签。

5) 每件货物至少应牢固地挂一个运输标签。体积超大的货物,要贴两个或四个运输标签。

6) 特种货物应根据其性质,正确粘贴相应的特种货物运输操作标签。

7) 凡是用玻璃瓶作为内包装的货物和精密易损、质脆易碎的货物,除应有坚固的外包装外,必须粘贴“易碎物品”及“向上”等包装贮运操作标签。

8) 标签应贴挂在货物的侧面,不得贴挂在货物的顶部或底部。

9) 一件货物贴挂两个或两个以上标签时,应在包装两侧对称部位贴挂。

10) 标签不得粘贴在包装带上。

11) 包装形状特殊的货物,应根据情况将标签和标贴贴挂在明显易见的部位。


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收运计重标准

1) 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 1 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

2) 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 0.1 公斤,计费重量以 0.5 公斤为单位,0.5 公斤以下按 0.5 公斤计算,0.5 公斤以上进升为整数。

3) 轻泡货物以每 6000 立方厘米折合 1 公斤计算。折算方法:以厘米为单位(厘米以下四舍五入),度量出货物最长、最宽、最高部分的尺寸,

计算出总体积,再除以 6000 立方厘米/千克,得出体积重量。体积重量以公斤为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4) 当货物的体积重量大于毛重时,取其高者作为货物的计费重量。


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重量和尺寸限制

1)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 80 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 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将根据机型

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2) 货物的最小尺寸除可直接随附货运单的文件、信函类货物外,其它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 40 厘米。低于以上标准者,由托运人加大包装。


青岛机场航空货运站托运人和收货人责任

1) 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2)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承运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a) 在始发站停止发运,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b) 在中转站停止运送,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c) 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运费;

d) 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e) 在本款情况下产生的后果,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3) 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托运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设备装货时,应遵守承运人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岛机场航空货运站货物安检查验规定

1) 依照民航局规定,航空货物都应当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措施。托运人应当主动向民航安检机构提交航空货邮运输文件,并配

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2) 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托运人应配合开展检查。

3) 托运人要求免检的货物,应提供由民航局公安局或受民航局公安局委托的当地民航公安机关出具的免检证明。

4)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航空货物运输中不得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章、电子标识或者篡改电子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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